禱告是無價的,所以我們不容許教會用金錢將其腐化甚至製造不平等。這是一個建基於我們核心信仰的判斷。若教會可以令這樣一個寶貴的權利變質,甚至令窮人被排斥在這個權利之外,那麼教會就是扭曲我們的核心信仰,也是將當歸給上帝的據為己有。
我聽到有些人說,牧師也要餬口。但這個事實從來不等於我們應該容許教會無所不用其極地賺錢:最極端的例子,就是我們不會容許教會偷搶拐騙。若是這樣,那為什麼我們覺得應該容許教會扭曲我們信仰的一些核心元素去牟利呢?我們又會否覺得教會為了謀生可以「賣主求榮」?為了「搵食」,我們可以去到幾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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