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公義,好憐憫」:上帝公義憐憫的二元對立
不知由那時開始,我們傾向將上帝的公義和憐憫作二元對立:上帝或是以公義面對一個情況,或是以憐憫面對。彷彿若祂選擇了憐憫,祂就得先將祂的公義放在一旁。對我們來說,若我們要憐憫人,就不能太強調上帝的公義。反之亦然。
這個說法將以「懲罰性公義」的角度理解,或許還說得通。但我們從這段經文看到,上帝的公義和憐憫是可以並存的:上帝的公義要求 (demands) 祂因十個人而救全城,這種和公義密不可分的救贖,不也正正出於祂的憐憫嗎?:祂不願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在救贖性公義中,我們為上帝的公義和憐憫找到了相交點 (meeting point)。上帝的公義和憐憫並非相反的極端 (polar opposites)。
「願你的國降臨」:終末性 (eschatological) 的救贖性公義
讓我們在繼續之前先總結一下:在這個創世記的故事中我們看到,上帝的公義和祂的救贖憐憫是密不可分的:上帝的公義主要彰顯的方式 (the primary form in which the justice of God is manifested) 並不是我們流行的、源自希臘哲學的懲罰性公義,而是一種救贖性公義。上帝這種救贖性公義的模式,就是因為一個群體的少數(萬國中的亞伯拉罕家族/所多瑪蛾摩拉中的十個人),拯救整個群體的人。而要令這個拯救整個群體的計劃成就,其中一步是要這個群體本身必須是公義的 (just)。
在繼續我們的討論以前,我必須強調,我並不是說,當上帝能夠在一堆罪人中找到一個義人,整堆罪人就立即得救/變得公義。整個救贖計劃有一定的終末性向度 (eschatological dimensions) 在內:上帝的公義最後是要將萬國變得公義(也就是當上帝的國來臨的時候),但這必須由揀選一個民族,後來一個國家,進而一個跨民族跨國家的群體(ie 教會)慢慢達成的,揀選了亞伯拉罕那一刻,萬國還未得救;正如即使找到十個義人,所多瑪蛾摩拉也不會立即變得公義。但似乎起碼若上帝的計劃仍在實行,審判就不會立刻降臨 1。
而在上帝的國降臨前,上帝的公義只能在一個公義群體中彰顯,而這公義的群體,也是上帝救贖計劃的起始點。
「不料,看見那地有煙上升,好像燒窯的煙一樣」:所多瑪蛾摩拉還是滅亡了
當然,故事並沒有在這裏結束。我們知道,最後所多瑪蛾摩拉還是滅亡了。在十九章,天使進了城,但竟然連十個義人也找不到。最後上帝還是得將兩城以天火毀滅。這就帶領我們去考慮羅得和兩個罪惡之城中間發生的事。
「因惡人的淫行而常受委屈」:羅得與行公義
從創世記經文的記載中,我們可以見到羅得並沒有參與在所多瑪的罪惡中,從這個「不是惡人」的層面上 2,我們大概也可以稱他為義人,但羅得有沒有行公義呢?他對公義有多堅持呢?
我們從羅得如何處理所多瑪人要求羅得帶兩位天使出來「任我們所為」(19:5),就可以略窺他對公義的態度到底如何:面對邪惡,他的選擇是放棄原則地只求息事寧人:他竟然提議讓他那兩個還是處女的女兒代替兩位天使,「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在他心目中,公義(即是非對錯)並沒有決定他的選擇和回應。
我們會在下文更多討論羅得這種態度可以給我們的借鑑,但起碼在這裏我們也可以看到,羅得對公義,其實並不執著。
所以彼得也只說羅得「只救了那因惡人的淫行而常受委屈的義人羅得」(彼後 2:7),他在心中感到委屈,但他做了什麼令罪惡之城得到改變?羅得或許並不是惡人,但他對公義並不執著 3。
這當然可以解釋了為什麼雖然羅得本人沒有參與在邪惡當中,但也沒有令更多的人成為義人:他本身也對公義並不執著,又如何能吩咐人「秉公行義」呢?
當然我並不是說羅得必須為城中沒有十個義人,以至兩城最終被滅負責。羅得沒有被上帝揀選作為所多瑪的光,所以問題並不是他有沒有盡他的使命,而是作為一個沒有和所多瑪人同流合污的人,作為這個城市的一分子,羅得有沒有什麼可以做,以致他可以為拯救這個城市做點什麼?
在我們就這個問題進一步思考之前,讓我們處理最後一個釋經問題。
「罪的公價乃是死」:審判並非公義的彰顯
我覺得所多瑪蛾摩拉最後被毀滅,並不能說是上帝的公義得到了彰顯。這不但因為經文的上文(十八章)為我們提供了上帝公義的彰顯(因為十個義人令全城免受審判),更重要的是,若上帝的公義是靠將所有罪人消滅,那麼根本不必有聖經的救贖故事:上帝索性將所有罪人通通滅掉便算了。
但上帝的公義、上帝的救贖正正是阻止罪人滅亡,上帝是「不願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的上帝。
所多瑪蛾摩拉被毀滅,與其說是上帝的公義得到了彰顯,還不如說是這只是他們罪惡得不到救贖的結果。正如保羅所說,罪的公價乃是死。所多瑪蛾摩拉提醒我們的只是,離開上帝,再離開祂的救贖,我們只有滅亡。
(待續,下星期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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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雨傘思考系列:
2. 後雨傘思考之二:願你的國降臨:民主、天國、終末(一)、(二)、(三)、(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