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以上的討論建基於兩個前提:一,現行生效的《條例》,二,「無法妥善組成選委會」的確無法行使任何法定權力。政府可以透過修改法例改變前者,後者由於還未有案例,則還要視乎法庭如何詮釋《條例》。但即使政府能在下年立法會會期的首五個月內完成修改《條例》,或在之後的呈請或覆核的訴訟中勝出,棄席已經引起一場不小的憲政危機,震動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也幾乎必然會有中外媒體報道,行政長官選舉的正當性也必然會再受多方面的質疑。
在這個角度下,我們是否還能指責棄席只是消極的潔身自愛呢?這樣的一石擊起千重浪,豈不是最積極的抗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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