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6 日美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 “SCOTUS”) 在 Obergefell v. Hodges 頒下其關於同性婚姻的判決,判決令同性婚姻在美國全面合法化 (legalised)。

但就在不少人為判決感到歡欣雀躍的時候,香港不少教會和信徒卻將判決視之為婚姻制度的禮崩樂壞,感到無比的絕望和沮喪。

為什麼感到絕望沮喪?

或許拜一般教內的反對同志運動的組織(簡稱「反同運」,其中較著名的有明光社)的論述所賜,不少信徒都視包括爭取同性婚姻的同志運動為信仰大敵或道德底線。其實這是不對也是不必要的,這牽涉到我們怎樣看教會和社會的關係。但在我討論這個問題前,讓我先指出兩個理應很明顯但卻常被忽略的事實。

首先,美國絕非第一個也必然不會是最後一個合法法同性婚姻的國家。不但一些比較多傳媒報道的國家如北歐、英國、法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連墨西哥也比 SCOTUS 早一步於 6 月 15 日裁定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與其覺得美國打開了一道大閘(floodgate),不如視之為追隨其他國家的驥尾更為貼切。

另外,同性婚姻也非社會法律第一個不符基督教關於婚姻教導的例子。不說那麼遠,連清楚寫明婚禮為「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婚姻條例》第 40 條)的香港法律,也沒有禁止基督教倫理禁止的離婚。社會也從來沒有禁止同居、婚前性行為等。

若論對基督教婚姻制度的損害,離婚法不但於理論層面以至實際執行層面都遠比同性婚姻有更深遠的結果,SCOTUS 在 Obergefell 案不過裁定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而已,但離婚法卻有一大套成文法例以至普通法案例討論如撫養權和贍養費等問題,那為什麼信徒又不會為離婚、同居、婚前性行為而感到沮喪?難道僅僅因為同性婚姻「新鮮出爐」(其實就其他國家而言也不算新鮮了),教會就要無限放大其重要性?

不必讓社會成為教會

這引申到我在文首指出的「教會與社會關係」的問題。不少信徒覺得社會必須以法律和執行教會的一套倫理觀,但這不但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正如我在《後雨傘思考之三:你們要作我的子民》中解釋,教會之所以是教會,正正在於她和社會有一套不同的倫理,這是在墮落和救贖之間必然和不可避免的,不然,社會就和教會沒有什麼不同了。

這不是說教會要和社會完全分離,對社會發生的事情不聞不問,也不宣揚她相信的價值。但教會必須明白和接受一個現實,就是她的存在目的主要不在於改變社會成為和教會擁有同一套倫理的實體,而是在這個對她宣揚的信息不接受甚至不友善的社會中仍然像燭光一樣為上帝作證。若社會完全認同和接受教會的一套,那麼教會還有什麼存在價值呢?

所以對我來說,SCOTUS 的判決不但不是絕望和沮喪的理由,相反,這是對信徒來說是一個很好和合時的提醒:教會的首要的任務不是令社會變成教會,反而是必須首先成為教會,實踐教會宣揚的倫理,成為社會的他者和見證。

結語:讓教會成為教會

那面對 SCOTUS 的判決,教會應該可以怎樣反思其「成為教會」的使命呢?我覺得主要可以有兩方面。

首先,教會必須重新反思自身關於的婚姻戀愛教導,以至信徒中間能明白以至實踐婚姻的意義和價值。就我的觀察而言,香港的教會在這方面的教導是十分貧乏和不足的,往往只停留在一堆消極的「不可」中:「不可和未信的人結婚」、「不可離婚」、「不可有婚前性行為」,但婚姻的積極正面意義和價值,卻往往付諸闕如。如何令信徒更明白婚姻的價值以至能實踐,從而令社會看得到信徒的婚姻和一般人的不同,是教會一個逼切和首要的任務。

其次就是教會應該學習如何宣揚和實踐愛。在反對同志運動的論述的時候,教會往往將同志組織視為大敵,一味只是宣揚「同性戀是罪」,或批評還擊對方的論述。這無形中令同志運動壟斷了對「愛」的詮釋:他們是愛的代表,教會是仇恨的代表。

因著其本質,教會本身應該是宣揚和實踐愛的地方,一個人們不必竭力證明自己正常而仍然能被愛的地方。但教會卻似乎在審判同性戀者時遺忘了這個簡單的道理,或至少視之為不那麼重要。當然,公允而言,教會並不是完全沒有說接納同性戀者的話,但明顯對比審判的信息,接納的話說得太少,有時根本只像是審判信息的一個不起眼的註腳。如何在「同性戀是罪」和接納同性戀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就像教會一直接納其他不能達到教會倫理要求的人,才是更值得今日教會思考的問題。

作者面書專頁

相關新聞: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是違憲的(《Independent》)

SCOTUS 同性婚姻判決之後:為什麼基督徒沒有絕望沮喪的理由

端木皚


在教會待了超過二十年,平日胡思亂想,喜愛在文字中整理和尋找信仰的平凡信徒。三一上帝啟示的豐富,以及祂揀選的恩典,都是「無法可講述」的,平凡如我只能「願唱歌稱讚」。 關於我有血有肉的信仰,我有很多話想說,所以,請容我娓娓道來。 作者 Twitter/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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