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兩傘思考之四:月朔幾時過去?

保羅在新約所講的「執政的、掌權的」是指地上有權勢的統治者與君王,此乃今天的國家、政府。「掌權的」也是被神所造的,乃墮落的力量(fallen powers)。當基督再來時,一切都要在基督裡同歸於一(弗一10,三10)。所以,倘若忽略了「掌權的」墮落性(fallenness)而與它結盟,教會便成為其墮落腐敗的共犯。此外,國家與教會之間存在著無可避免的張力:效忠的問題──對國家效忠,還是對基督效忠?
鄧紹光、劉振鵬、禤智偉,《基督徒應否參與小圈子選舉?──神學反省與教會實踐(上)》

另一個反對雨傘運動的理據是「這個運動是違法的」。讓我和上文討論「經濟發展」時問一個同樣的問題:到底基督徒應該怎樣看待這個理由呢?

我無意在此引入太多法律哲學的討論(也沒有這個能力)。誠然,不同的法律哲學學者都對法律本質有不同的理解 1,但我相信不同的法律哲學學者,都不會否認在某個層面上,歸根結柢,一般我們遵守的法律,都是廣義的政府的不同分支 (various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 the broad sense) 所訂立的 2:普通法主要由司法部門(法官)根據案例和實際情況討在討論中訂立原則;成文法則通常是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議員提出,由立法機關辯論及通過後,由行政機關的首長(如總統或首相)簽署作實成為法律 3

不曾修讀法律或政治的讀者此刻或許已經開始覺得暈頭轉向,但用這個方法寫這個撮要的目的是要指出,人間的法律起碼在條文/案例的層面並無神秘性或神聖的色彩 4,亦沒有本身 (ipso facto) 的正當性 (legitimacy),一切都是由不同的人運用其在憲制框架下的權力下,各司其職的根據既定程序制訂/形成的。從這個層面來看,順從法律,就是順從這些掌權的「人」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意願 5

從這個角度看來,順從法律從來不應該是對基督徒至高無上的道德原則。相反,基督徒的最高道德原則應該是「我們必須順服神過於順服人」(徒 5:9),當沒有與之衝突的「神的命令」時,我們或許應當順從法律;但若法律不符合聖經中的公義原則,我們效忠 (allegiance) 的對象應該是神,已非人間的掌權者。當日彼得和眾使徒傳猶太當局不允許的道理,難道我們可以指責他們「違法」傳教,或勸其應「守法」而三緘其口嗎?

這種 City of God 和 City of Man 的向度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一些被廣泛誤解的聖經經文(多謝某些拜瑪門過於上帝的香港「教牧」),特別是羅馬書十三章或彼前二章十三至十七節。

很多人認為這些「順服掌權者」或「尊敬君王」的經文代表基督徒應該盲從任何在當時掌權的人(that Christians should blindly obey whoever happen to be in power at that time)。這不但和當時使徒們的所作所為不符(見上文),也和整個釋經的脈絡不符。

簡單而言,羅馬書十三章的經文其實是顛覆當時羅馬的君王崇拜,將至高無上甚至被神化的羅馬君主 6「降級」,將之放在神的主權之下(「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並將之稱為神的「僕役」,更甚的是,正如鮑維均博士曾指出,保羅在此顛覆倒置了當時的「稱讚」或「謝恩」以這個制度:當時是在上位者「施恩」,然後在下者「稱讚」在上位者,而非掌權者稱讚人民(「你就可以得到他 [掌權者] 的稱讚」)。

在這種權力架構重整的框架下重讀羅馬書十三章必然有另一番味道,我們不能以中國文化中的「君權神授」、「天子/九五之尊」(《易經》中「九六」為天)的概念去詮釋這段經文。這段經文並非勸人盲目順服掌權者,反而是順服上帝:因為我們順服上帝,我們才順服上帝的用人:掌權者。若掌權者本身逾越了「神的僕役」的範圍 (ultra vires),「賞惡罰善」,甚至順服他代表違抗上帝時,那麼我們還有沒有順服他的理由呢?答案已顯而易見。

事實上,新約學者 N. T. Wright 在研究保羅書信中就已經提醒我們保羅的神學含有反帝王神學(counter-imperial theology)的元素 7。Wright 指出,對保羅來說,傳福音就是傳耶穌這位被釘死且復活的彌賽亞是主。「主」(Kyrios)這個稱呼,在保羅那時代的社會裏,是對最高位的皇帝的尊稱。當保羅傳耶穌是主,其實同時是直截了當地推翻凱撒是主的宣稱,因為世上只有一位是信徒應當效忠的主,別無其他 8

事實上,一種對國家絕對順服的「順服掌權者」的神學,就是容許國家慢慢地取代了上帝絕對主權的位置。正如 Stanley Hauerwas 在《異類僑居者》中所說:

如果有任何實體配得終極的忠心,那必定是國家政府無疑。在二十世紀,我們已經習慣了一個事實,就是因著國家之名,天主教徒會攻擊天主教徒,新教徒會攻擊新教徒,馬克思主義者會攻擊馬克思主義者。如果有人提出褻瀆上帝的指控——如果有的話——他會被看成是不合時宜的東西;不過若是被指控叛國——不再忠於國家政府——那卻是不能饒恕的罪行。國家政府取代了上帝的位置。

當然,還有篇首引文提及的政權的墮落性。所以將保羅的神學扭曲為要求人無條件「順服掌權者」,這等於拿著聖經說它教導人敬拜偶像,這是一種不可想像的諷刺。

至於彼得前書的經文也可作如是觀。整段經文的前提是「你們為主的緣故」,順服掌權者的結果不是作其奴僕,而是「反而要做神的奴僕」。尊敬君王不是因為「君權神授」,而是因為「你們要尊敬所有的人」。
當尊重君王的原因是因為「你們要尊敬所有的人」時,君王還有沒有那種「生殺予奪」的超然地位?答案亦應顯而易見。

上述關於基督徒與掌權者的討論已提及兩位初期教會非常重要的使徒:保羅和彼得,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討論其他的使徒/作者,只能蜻蜓點水的提及:

1. 使徒約翰的《啟示錄》(個人認為《啟示錄》是新約中最精彩的基督徒和掌權者以至資本主義社會的討論)中的海獸和地獸就是羅馬君王和地方官員,敬拜牠們就等於敬拜龍,即撒旦;

2. 正如先前提及的《馬太福音》的天國論述,還有約翰福音的「這若不是從上面賜給你的,你就不會有任何權柄辦我」均說明,上帝國度的權柄,是凌駕人間法律的,若非如此,彼拉多為何不可以根據羅馬法律將耶穌定罪呢?

3. 最後當然是我在《願你的國降臨:民主、天國、終末》(二)提及的《使徒行傳》十六章「平天下」的討論。我們的福音相抗的對象不只是一個個未信的人,而是權傾天下的羅馬帝國。

反對雨傘運動的人常以「違法」為由,反對雨傘運動。對基督徒而言,「違法」是一個什麼的論述 (argument),經過上述就新約相關討論的概論,相信已不用我贅言。

本篇是系列最後一篇直接討論神學政治的文章,下文我們會借一段創世紀的經文看一看聖經另類的公義概念和其對我們時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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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雨傘思考系列:

1. 後雨傘思考之一:給以色列惹麻煩的這個人就是你嗎?

2. 後雨傘思考之二:願你的國降臨:民主、天國、終末(一)(二)(三)(四)(完)

3. 後雨傘思考之三:你們要作我的子民

4. 後雨傘思考之四:月朔幾時過去?

5. 後雨傘思考之五: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

6. 後雨傘思考之六:你們如果不悔改,都要同樣滅亡(一)(二)(三)(四)(完)

7. 後雨傘思考之七: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上)、(下)

(歡迎廣傳,但請註明出處)


  1. 主要可以歸類為「自然法學派」(School of Natural Law),「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和近代的 Ronald Dworkin 的「解釋主義」( Interpretivism)。 
  2. 就算自然法學派的學者否認的只是所有經過司法或立法程序都是法律,即所謂的 “Lex iniusta non est lex” (unjust law is no law)。但相信他們也不會否認 just 的 law 其實也是政府制訂的。 
  3. 在此討論的是今天文明國家的一般運作 (operation),極權國家或非君主立憲的王國不在討論之列。 
  4. 在這裏並非否定自然法學派 (School of Natural Law) “Lex iniusta non est lex” (unjust law is no law) 的說法,也並非否定公民抗命的說法,這裏純粹討論法律條文/案例的制訂或形成,至於某條文是否符合自然法的原則,是否合符公義,是否需要以公民抗命抵抗,則不在討論之列。 
  5. 當然法律也有一個 unwritten norms 的層面,但此並非討論的重點,不贅。 
  6. 路加福音首幾章關於耶穌基督降生的記載就是顛覆這種文化。篇幅所限不能詳論,只指出一點:對當時的人來說,路加福音首幾章充滿了政治意涵的用字,例如「福音」、「大喜信息」、「萬民」、「救主」、「平安」/「和平」等,絕非今天我們只懂在平安夜唱唱歌報報佳音所能想像的。 
  7. 趙崇明,《佔領中環與教會政治》 
  8. 趙崇明,《佔領中環與教會政治》 
後雨傘思考之五: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端木皚


在教會待了超過二十年,平日胡思亂想,喜愛在文字中整理和尋找信仰的平凡信徒。三一上帝啟示的豐富,以及祂揀選的恩典,都是「無法可講述」的,平凡如我只能「願唱歌稱讚」。 關於我有血有肉的信仰,我有很多話想說,所以,請容我娓娓道來。 作者 Twitter/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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