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寫了《信和不信不可共負一軛? :由所羅門婚禮談起》 一文(下稱「上文」)後收到的一些迴響和意見,我在此一併回應。
聖經立場與合宜性
我想首先指出,聖經立場和「合宜性」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很多聖經沒有禁止的事其實也不合宜,但我們不能扭曲聖經為我們就「合宜性」問題的立場背書:這樣做只是借聖經權威扼殺本來有不少討論空間的「合宜性」問題的討論,這並不是任何一個對信仰誠實的信徒應該做的事情。
這或許由於華人教會習慣了將其倫理教訓包裝成 (framed as) 「聖經怎麼說」,彷彿若我們找不到聖經經文,我們就無法討論倫理觀。這是另一個很深層次的問題,僅能指出,不能在此討論。
申命記與所羅門
若細讀上文,我其實並沒有用所羅門確立原則:我一直指出,舊約的相關原則在申命記:是在申命記的禁令沒有提及其他外邦人的前提下,我才引用所羅門的案例顯示 (demonstrate) 這個原則確是如此應用 1。
其他如所羅門和法老女兒是否政治婚姻、大衛的遺命是否能聯想申命記、所羅門生平是否以愛和遵命貫穿等等,均是不相關的題目。若不接受上文的結論,我們對這段釋經將有多方面的困難 2:
1. 為什麼聖經沒有將法老女兒和其他迦南妃嬪相提並論?
2. 為什麼在提及所羅門娶法老女兒後仍能說他「愛耶和華,遵行他父親大衛的律例」(王上三 3),卻在他娶迦南女子後譴責他「的心不像他的父親大衛那樣完全歸於耶和華他的神」(王上十一 4)?明顯在處理所羅門兩次的婚姻中作者手法明顯不同。為什麼不同?
3. 為什麼將一件犯律法的事放在「所羅門遵命」的段落中而不加說明(但同時又註明所羅門仍在邱壇獻祭一件相對較小的問題)
事實上,王上不但沒有譴責所羅門娶法老女兒,反而正面肯定了他。更甚者,我們找遍舊約也沒有一個譴責以色列人娶非迦南女子的外邦人的例子 3。在缺乏明文和案例下,論證不准和「外邦人」通婚的基礎在哪?
有讀者也指申命記的禁令的基礎是「神向以色列示愛和對偶像的嫉妒」而非「聖潔」,但這是對申命記邏輯的一種錯誤理解和不必要的二分:以色列聖潔正正是基於上帝的愛,將他們揀選/分別為聖,申七章的確有談及神的愛,但這無損上文關於「聖潔」的結論。
林前七章與婚姻
或許囿於金句主義,一般信徒讀經時鮮會留意經文背後的邏輯。我在上文提出林前七章的原因不是因為其直接教訓(婚後信主不應離婚)有可供應用之處,而是其邏輯「信與不信的婚姻不一定不聖潔」顛覆了申七章「所有和迦南七族的婚姻均不聖潔」的邏輯:若申七章的邏輯被顛覆了,我們還如何能以申七章為基礎呢?4
容我舉例:若一男一女夫妻的一方施手術變性,這個婚姻立即就會失效。只有我們能接受婚姻並非本質上一男一女,我們才能說:「婚後變性也不用離婚。」5 也就是說,若我們同意「婚後變性也不用離婚」,也就是說我們不再認為婚姻必然是一男一女的,兩者在邏輯上有必然關係 (necessary relations),婚前/婚後反而並非邏輯的重點。林前七 12-16 也當作如是觀。
事實上,不少教會引用的林前七 39 節也非直接討論未婚信徒選擇配偶的問題,所以對我們來說,無論七 12-16 或 七 39 均牽涉了將教訓中的邏輯延伸。若有人反對我引用林前七 12-16,那麼七 39 又如何能被引用?何況就算七 39 能應用至首次結婚的信徒,七 39 也沒提及鳏夫再娶,要說弟兄也要「娶主裏的人」,是第二個延伸。
引用七 39 還有一個困難,就是「嫁給主裏的人」一句在原文並沒有「的人」的指明,所以大部分的英文譯本均只譯成 “she is free to be married to whom she wishes, only in the Lord“,將 “only in the Lord” 譯成只可和主裏的人嫁娶,是狹窄詮釋保羅的教訓,經文本身並無此意 6。
今天很多教牧指和未信者結婚會令信徒的專注不再在上帝身上。但林前七章似乎也對這種說法幽了一默:保羅指出基本上所有婚姻都有這個特徵:「但娶了妻子的人…..想怎樣去討妻子的歡心,這樣他就分心了…..但結了婚的婦女….想怎樣去討丈夫的歡心。」(林前七 33-34)
今天教會是否要因此禁止所有的婚姻?
婚姻與教會
有讀者以弗五 22-33 提醒我聖經也以婚姻比喻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但若我們細讀弗五章,我們會發現,保羅並不是用婚姻比喻基督和教會,相反,整個段落主要是要夫妻從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中學習愛和順服。就算最後一句以婚姻中「二人成為一體」比喻基督和教會,也清楚說明「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所以在「成為一體」上,兩者有明顯區別,不能隨意類比 7。
何況,弗五章在那裏提到基督和教會的愛/順服是建基於兩者必須有共同的信仰上?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邏輯在那裏,但即或有,我相信沒有丈夫像基督一樣完美甚至為妻子捨己,也沒有妻子像教會一樣「聖潔沒有瑕疵」,基督和教會關係的完美類推不到 (cannot imply) 一般婚姻亦須完美。
當然,我也必須重申上一段關於婚姻本質的討論:任何建基於婚姻本質的論證都必須回答他們的論述如何和林前七章融貫 (reconcile)。
其實,聖經也用很多不同的人際關係形容上帝和上帝子民之間的關係:父子、君臣、朋友、近親 (next of kin)、主僕等等,婚姻只是眾多比喻 (metaphors) 中的一個。若我們因為聖經曾用婚姻形容基督和教會的關係就推論婚姻中的二人均必須為信徒,那麼我們是否也要堅持所有這些關係的雙方均必須是信徒呢?若否,為何單提婚姻?
這個討論牽涉我們如果詮釋比喻的問題:在此不能詳論 8,但我們必須明白比喻有其局限性和目的,不能將之作文本詮釋 (literalist interpretation) 和無限延伸 (bursting the metaphor)。
新約與舊約
上文也帶出一個「非常複雜卻重要的問題」:我們應如何看待新舊約之間的連貫和關係?
無論是舊約或是新約的律法/教訓均有其相關的處境。在考慮申七章是否適用時,我們必須問:以色列人作為神聖潔子民的處境在新約有什麼改變?
對後新約時代的我們,最重要的處境必然是耶穌基督在十架上死而復活並升天:這事件將整個現實顛覆了,所以所有舊約的律法制度和倫理觀都必然要在這福音下重整。我們沒有時間詳細討論使徒行傳 9,但若我們重讀一至十五章,我們會發現路加如何根據這福音重整了猶太人的揀選中幾個最重要的課題:聖的律法(徒二)、神國的王(徒二)、聖殿(徒三、四)、聖地(徒七)、聖潔條例(徒十)、聖民(徒一、徒十五)。
然而,路加雖然重整相關概念,但路加對教會、神的道等的理解卻也借用了這些舊約的制度概念。我們利用舊約建構新約,也以新約重新詮釋舊約,然後兩者互相豐富 (enrich),這類似詮釋學中 hermeneutic circle 的概念 10
「聖潔」概念「使人成聖」的向度正是這個福音「拆毀了隔在中間的牆」下的重整。所以我相信林前的教訓其實並非偶然,其理路和我們的福音是一致的,也基於此,我結論林前顛覆了舊約,而非相反。
結語:律法與恩典
撰寫上文和本文令我接觸不少關於「信與不信」的文章。當我看到一些和未信者拍拖或結婚的弟兄姊妹被團契的其他弟兄姊妹排擠時,我實在感到一陣心酸。從什麼時候開始,弟兄姊妹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只能停留在判斷是非的階段?我們有想過應怎樣用恩典接納這些「軟弱」的弟兄姊妹嗎?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不放鬆律法要求又同時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的「獨門武功」,今天我們這些門徒又學到多少呢?
撰寫本文固然為了釐清聖經相關的立場,但在討論立場之外,我必須強調我們傳的不是律法,而是福音。如何在用恩典接納罪人而不縱容罪惡是另一個課題,不能在此討論,但我們必須緊記,在律法規條之外,我們傳的是叫罪人和上帝復和的福音。
而我們,也是這樣的一個罪人。
- 其實還有被擄回歸的案例,還有在撰寫本文時留意到的尼十章,也十分強調是和「這地」、「當地」的居民通婚。這會是偶然嗎? ↩
- 值得留意的是,在王上十一章討論所羅門犯罪的一段,作者似乎刻意稱所羅門的妃嬪是「除了法老的女兒以外」,而且這個妻子是「法老的女兒」而非「埃及女子」,似乎故意將她和其他妃嬪分別,不歸入「關於這些國家的人」的類別。 ↩
- 或許除了瑪二 11,但學者一直爭議瑪拉基的時代背景,但基本上同意他大約是以斯拉尼希米時期的人。那麼他所指的「外族神的女子」可能只是上文指的「被擄回歸」案例,即迦南女子:迦南女子當然是「外族神的女子」,但「外族神的女子」不一定是迦南以外的外邦女子。 ↩
- 這就是普通法傳統 Ratio est legis anima, mutata legis ratione mutatur et lex 原則(”Reason is the soul of the law; the reason of the law being changed, the law is also changed.”)。所有從婚姻本質論出發的質疑都必須回答林前七章顛覆性邏輯引伸的問題。 ↩
- 當然邏輯上我們也可以說這個結論也可由婚姻上的「一男一女」並非根據變性後的性別決定達致(即顛覆了性別的概念),但這對我們的討論並不相關,故略去。 ↩
- Lightfoot 和 Schlatter 指 “Only in the Lord” 只是 “She must remember that she is a member of Christ’s body; and not forget her Christian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的意思,這當然是對的:我們做什麼都不能忘記我們是基督身體的一部分,婚姻當然也不例外。 ↩
- 很多人誤以為啟示錄中「羔羊」/「羊羔」的「新娘」指的就是教會,其實是一種誤讀。啟二十一清楚說「新娘」是聖城新耶路撒冷而非教會:「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從天上由神那裡降下來,預備好了,好像打扮整齊等候丈夫的新娘」(二十一 2)和「你來!我要把新娘,就是羊羔的妻子,指示你…他把從天上由神那裡降下來的聖城耶路撒冷指示我。」(二十一 9) ↩
-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閱讀 Gunton, The Actuality of Atonement: A Study of Metaphor, Rationality and the Christian Tradition。 ↩
- 容我離題說一句,今天很多信徒忽略了使徒行傳豐富的神學信息,而只將之當成保羅書信敍述細節 (narrative details) 的輔助,這是十分可惜的事。以下的釋經大部分參考鮑維均博士的《再思使徒行傳》。 ↩
- 事實上新約作者常用舊約去理解耶穌的生平和使命(很多引用以賽亞書和詩篇),但同時因為我們對耶穌基督的生平使命以至祂的福音有一個理解,我們可以重新詮釋舊約的制度:參 Gunton, The Christian Faith ↩
Below article might give us some brilliant thinking about Solomon and Pharaoh’s daughter’s marriage.
https://www.jtsa.edu/Documents/pagedocs/JANES/1984-1985%2016-17/Cohen16-17.pdf
Hi Eric,
A very interesting and informative article. Thanks for sharing.
http://goo.gl/5aloHV
因信與不信而來的聯想